问题 | 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制度 |
释义 | 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较大规模地推行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制度,把它直接纳入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中,成为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健康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健康保险 美国的健康保险主要由民间团体和私人医院开办,官方健康保险有:1.住院保险。住院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其内容包括:住院费、出院延长治疗费、家庭保健服务费和门诊费的补偿。住院保险保障对象是年满65岁、曾参加老年保险的人员及实行铁路退休制度的成员。根据美国1982年的规定,在住院的头60天,除本人每天支付26美元外,其余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在其余30天内,本人每天须支付65美元,如超过90天,他可动用后备时间。但他一生的后备时间只有90天,一旦后备时间用完,则医疗费用完全自理。2.辅助医疗保险。辅助医疗保险是自愿保险,它包括诊所费、内外科、牙科的治疗、服务、器械、护理、药品、检验费用以及救护车和医疗设备租赁费用等的补偿。其保障对象比“住院保险”更为广泛,美国所有年满65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加入辅助医疗保险。 美国的健康保险是按两种方式组织的:一是大工商企业的职工,由雇主同保险公司签定合同,根据一定的条件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险,这被视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福利;二是个人投保健康保险。除一般的健康保险外,还有单项的医疗保险服务,如牙齿、眼睛健康保险等,由于投保条件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条件也不同。保险条例通常规定一个从几十美元到两千美元以上不等的限额,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者就诊和住院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由本人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75%-80%,美国将这种制度称为“第三方付费”制度。此外,美国还有专门对低收入的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就是医疗困难补助。联邦政府支付55%的费用,州政府支付45%的费用,通过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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