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29号) |
释义 | </script>
当事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人寿) 住 所:北京市北京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观荣 当事人:肖金和,嘉禾人寿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350428196305143519 嘉禾人寿在2008年第4季度和2009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增加股票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嘉禾人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禾人寿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肖金和对上述违规投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嘉禾人寿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一○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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