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区、县医疗医疗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 5.补支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略) 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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