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script> 发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文号:沪医保[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18日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18日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保险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5年年内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改建、增加核定床位及增加服务部门的,当年预算经费指标原则上由各区县医保办在分配调整各医院指标时一并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合并的,预算经费指标合并计算,不另外增加。 (三)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申请追加预算经费指标,原则上由各区县进行调整。 (四)市管保健对象和离休干部的医保支付费用实行单列管理。 (五)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一页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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