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
释义 |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08号 【发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1995-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4日民险函(1995)208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表述,若不提“农村户口”,则可为“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 以上意见,请向省政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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