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释义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08号
【发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1995-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4日民险函(1995)208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表述,若不提“农村户口”,则可为“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
  以上意见,请向省政府报告。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4: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