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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释义
险工试试养行户人业本业试办交户统账老账保交老企试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10月21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7]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和规范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有关精神,结合部属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第二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某种原因更改时,个人账户号码不作变动。
  第五条 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率、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项目(表式见《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第六条 部属统筹企业单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原则上从1994年1月1日开始。
  (一)1994年1月1日已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且单位和职工个人已按部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职工个人账户从1994年1月1日起建立。
  (二)1994年1月1日之前部属企业单位职工参加系统外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也从1994年1月1日起建立。建立账户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按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转入的个人缴费可在个人账户中单列并按规定计算利息,转入的单位缴费纳入系统统筹基金。
  (三)1994年1月1日之后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应按部规定足额补缴1994年至批准参加系统统筹期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方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原则按补缴年度上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补缴年度上年当地(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同期部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按补缴年度上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核定。补缴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核定。
  (四)1994年1月1日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五)1994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以及从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调入的职工,在国家明确规定之前,可从企业单位安置、录用和调入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军龄、工龄可按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六)1994年1月1日之后从系统外已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规定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调入人员原则上从调入之月起建立或续建个人账户,续建的个人账户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4年1月1日。建立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可在账户中单列,单位缴费纳入系统统筹基金。
  第七条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指标。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进行监督。
  第八条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997年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行业平均工资公布实施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由于远洋船员的特殊性,远洋船员缴费工资基数可按交通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高于上海市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条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新建单位职工可按起薪当月全月的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实发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停发工资期间本人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在本单位有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只缴纳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还应缴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或行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并按部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和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如借调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了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续记账户,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缴纳的,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个人缴费,可按本人出境、出国或劳务外派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企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少数劳务外派人员无上年缴费工资资料,可由派出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参照企业同类人员核定其缴费工资基数。 [page]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单位缴费,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部下达的单位提取比例缴费。
  企业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或劳务外派人员的单位缴费,由劳务外派机构负责足额向派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下一个缴费年度起,再改按上年实发缴费工资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在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记账利率暂由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公布。1997年底之前 ,系统职工个人账户暂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年度计算法计息。年度计算法计息公式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2)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础档案,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建立职工工资性收入台账和缴费台账,指导企业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报有关人个账户的表式,指导基层单位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运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无论是单位欠缴还是个人欠缴,其实际欠缴月数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只有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和利息后,才能补记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1997年底前补缴。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因个人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当年内补缴;职工当年不补缴,则视为自动中断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部规定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所在企业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但单位划入部分只有在单位补缴后才能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及时进行结算。结算内容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结算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账户的记录,打印《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发给职工本人审核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并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转移前仍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 个人账户的转移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变动工作岗位需办理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基本养老金转移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系统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跨系统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转移。
  (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二)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人员,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不含转移当年缴费利息)。
  (三)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人员,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上款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含转移当年缴费利息)。
  (四)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转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的当年缴费一并计息。
  (五)职工转出时,调出单位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调出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六)职工转入时,调入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个人账户等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职工个人账户的前后衔接工作。
  (七)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八)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进行基金转移的,不再调整。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填写《交通系统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并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待遇给付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正常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多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系统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系统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正常调整机制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按年度计算法计算。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第三十一条 领取长期养老金者去国外、境外定居后,其基本养老金(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由该出国(境)者定居地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或按其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达本人,兑币费用及国际邮资由其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交通系统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账户档案。 [page]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国外定居,个人账户中属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和)可暂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划归系统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由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归档备案。其以后的基本养老金从系统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五条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离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的处理部将另行规定。
  第六章 个人账户的继承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若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系统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和支付记录,账户予以封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人个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部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1.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
2.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说明

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册
交通系统职工工资性收入台帐
交通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台帐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欠缴情况表交老险账表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补缴登记表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交老险账表和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情况表交老险账表
交通系统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变更表交老险账表
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表
交通系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说明 
 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共分13张表,供部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建立和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使用。一级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可结合个人账户管理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栏目或其它所需表式。
  一、 《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交老险账表1)
  1.本表由参保单位(缴费单位)填报。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逐级汇总上报。
  2.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3.单位编码:按部规定由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编制。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正式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统筹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底本单位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末统筹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底本单位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统筹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底本单位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职工缴费工资收入总额。
  11.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底本单位离退休(职)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2.上年末离退休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底本单位支付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之和。其中基本养老金总额:按部规定的统筹项目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年度总额(不包括企业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部分)填写。
  13.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系统统筹单位按部规定缴纳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4.当月支付离退休费用总额:指当月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费之和。
  15.当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总额:指按部规定的统筹项目当月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
  16.本表1-20项为首次参保时填写;1-15项如有变化,应及时填报。
  17.单位性质:企业:1-国有,2-集体,3-股份制,4-外商投资,5-私营,6-其他;事业:7-全民,8-集体,9-机关。
  18.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全额拨付,2-差额拨付,3-自收?自支。   ?
  二、《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册》
  (交老险账表2)
  1.本表由首次参保单位为首次参保人员填报。
  2.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3.用工形式: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不同类别填写。
  4.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并经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连续工龄。
  5.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年月。
  6.月缴费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月工资性收入扣除部规定的行业特殊津贴后的月工资额。
  7.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长期临时工 (4)-短期临时工
  三、《交通系统职工工资性收入台账》
  (交老险账表3)
  1.本表由各单位劳资部门每年按时填写,年终送交本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依据本表填写的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情况核定职工下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并依据本表编制《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
  2.(1)-(12)项目名称根据职工工资结构情况分项填写。 [page]
  工资性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剔除行业特殊津贴项目:按部规定的剔除行业特殊津贴项目计算,剔除项目包括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的伙食津贴,船员航行津贴,潜水作业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勘察津贴,司机行车津贴和孤岛津贴等。
  3.陆岸单位应根据职工每月收入情况逐项填写,对于船员及高度流动分散的单位,可根据不定期收入实际发放月份及时填写。
  4.职务:为职工现任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
  5.工资性收入小计:指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性收入扣除部规定的行业特殊津贴后的工资总额。
  四、《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
  (交老险账表4)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由主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定。依据本表编制《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欠缴情况表》、《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缴登记表》。
  2.上年月缴费工资:指职工个人上年全部工资性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扣除部规定的行业特殊津贴后,除以相应收入月数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3.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部社会保险机构公布的当地或行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上年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当地或行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5.缴费工资指数:指本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部颁布的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
  7.应缴基本养老金小计:指按部规定计算的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合计金额。
  8.个人应缴费:指"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9.企业应划入:指按核定的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乘以部规定的当年企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额。即: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11%-当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10.实缴基本养老金小计:指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与企业缴费实际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费的合计金额。
  11.个人实缴费:指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收取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
  12.企业实划入:指企业当年实际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费。即:企业当年应划入×企业当年基金征集率。
  13.欠缴基本养老金小计:指"应缴基本养老金小计"减去"实缴基本养老金小计"的差额。
  14.个人欠缴费:指"个人应缴费"减去"个人实缴费"的基本养老费差额。
  15.企业欠划入:指"企业应划入"减去"企业实划入"的基本养老费差额。
  16.企业基金征集率:指企业单位当年实际征集的单位基本养老费与企业当年应征集的单位基本养老费的比率。即:
  企业基金征集率=企业当年实征集的单位基本养老费÷企业当年应征集的单位基本养老费×100%
  五、《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交老险帐表5)
  1.本表由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年编制,并反馈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参保单位编制上报,审批后存档,并作为编制《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的依据。
  2.参保职工调动时,本表应随《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并转移。
  3.社会保障号码:16位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4.姓名:为现用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5.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6.视同缴费年限:指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
  7.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指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按部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
  8.参加系统外统筹时间:指参保职工参加部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前,参加地方或其他系统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9.调入时间:指系统外职工调入部系统并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时间。
  10.转入金额:指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在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由原地方(或其他系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单位和个人投保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11.建立账户前个人缴费金额:指按部规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职工个人由原地方或其他系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职工个人投保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12.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
  13.记账比例:指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
  14.当年缴费额:指按部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
  15.当年记账利率:指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在国家主管部门公布"记账利率"前,职工个人账户按部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16.上年止累计储存额及本年利息:指截止上年底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和该金额在当年应记利息。
  17.本年记账额及利息:指本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该金额在当年应记利息。
  18.本年止累计储存额:指截止本年底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
  19.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指船员在船实际工作天数。
  20.构稽关系:5=6+7,8=9+10,12=13+14+15+16,14=13×11,16=15×11,17=18+19+20+21,22=12+17,23=13+14+18+19
  六、《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欠缴情况表》 [page]
  (交老险账表6)
  1.本表由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年编制,并反馈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参保单位编制上报,审批后作为补缴的依据。
  2.记账利息:指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记账利息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利息"和"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利息"。
  七、《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补缴登记表》
  (交老险账表7)
  1.本表由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年编制,并反馈上一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参保单位编制上报,审批后作为核减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额的依据。
  2.补缴年度:指本次补缴金额所核减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度。
  3.补缴金额:指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补缴的金额(含利息额)。
  4.补缴月数:指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补缴的月数。
  5.补缴日期: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日期。
  八、《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交老险账表8)
  1.本表由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由其授权的参保单位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打印、并发给参保人审核。
  2.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和。
  3.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部规定从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起至目前止,按规定向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总和。
  4.至上年底止累计金额:指至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总额。
  5.本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指报告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本金部分包括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
  单位划转部分:指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部规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缴费部分:指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年利息:指按国家或部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本金的当年利息。
  6.至本年底止累计金额:指至本年底止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7.构稽关系:8=9+10+11,13=6×(1+当年记账利率)+8,14=7×(1+当年记账利率)+10+12
  8.本年度欠缴金额:指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总和。
  9.至本年底累计欠缴金额:指截止本年底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总和。
  九、《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
  (交老险账表9?1)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汇总上报。本表为核增报告期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2.动态:填写(1)新进,包括:新招、再就业、(2)系统内调入、(3)系统外调入、(4)启封人员。
  3.指标解释:
  系统内调入:指在交通系统统筹范围内跨企业单位调入填报单位的人员(增人数、增基数、不增基金)。
  系统外调入:指从交通系统统筹范围外单位调入系统内填报单位的人员(增人数、增基数、增基金)。
  启封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停投保后又恢复投保的人员。
  十、《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减少情况表》
  (交老险账表9?2)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汇总上报。本表为核减报告期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2.动态:填写(1)调至系统内、(2)调至系统外、(3)封存人员(停止缴费)包括:合同期满、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4)离休、(5)退休、(6)退职、(7)停保、(8)终止,包括:死亡、出国定居等、(9)其他。
  3.指标解释:
  调至系统内:指填报单位职工调至系统统筹范围内单位的人员(减人数、减基数、不减基金)。
  调至系统外:指填报单位职工调至系统统筹范围以外单位的人员(减人数、减基数、减基金)。
  封存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停投保,但账户不间断计息的?人员。   ?
  十一、《交通系统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交老险账表10)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2.离退类别:指(1)离休、(2)退老工人、(3)退休、(4)退职。
  3.动态:增加指(1)新离退休(职)、(2)异地转入、(3)启封、(4)其他原因增加的人员;减少指(1)死亡、(2)异地转出、(3)封存、(4)其他原因减少的人员。
  4.支(停)付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指因增加离退休(职)人员需增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因减少离退休(职)人员需停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5.原因:指对"动态"的进一步的说明。
  十二、《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变更表》
  (交老险账表11)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上报。
  2.个人缴费基数变更:指单位因变更原因所致的人员增加或减少引起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变更。
  3.基本养老金支付数变更:指单位因变更原因所致的离退休人员增加或减少引起单位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变更。
  4.指标解释
  (1)新进人员:指新参加工作等人员。
  (2)系统外调入:指从交通系统统筹范围外单位调入系统内填报单位的人员。
  (3)系统内调入:指在交通系统统筹范围内跨企业单位调入填报单位的人员。
  (4)启封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封存个人账户停止个人和单位缴费或停发养老金后,又恢复个人和单位缴费或支付养老金的人员。
  (5)封存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封存个人账户停止个人和单位缴费或停发养老金的人员。
  (6)离退休:指按照国家规定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 [page]
  (7)退职:指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8)停保:指参保单位根据规定停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或调出本投保单位尚未转移个人账户的人员、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
  (9)终止:指与企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10)转入、转出:指因各种原因转入或转出基本养老金支付关系的离退休(职)人员。
  5.此表1.2.3.4项只反映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账户额和月基本养老金支付数变更汇总情况。
  十三、《交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交老险账表12)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报,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参保单位开据的职工调动手续和职工个人账户等有关资料,进行审定,并经被转移人员签章确认。
  2.调出单位: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调出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3.调入单位: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前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
  5.本表转移时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四、《交通系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交老险账表13)
  1.本表由参保单位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材料进行审定。
  2.支付类型:可按在职死亡、退休死亡、出国定居、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等情况填写。
  3.缴费(支付)的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4.个人账户余额:指离退休人员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5.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6.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7.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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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