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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六全文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七全文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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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