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申请担保制度 |
释义 |
公示申请担保制度 公示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示不为人所知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催告,在法定期限内声明权利,逾期不声明,并作出宣告票据无效(无权)判决的程序。它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申请公告的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前的最后一位持票人。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告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期间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公告的程序为 1。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和确认其权利 要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规定了公示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上述规定中,它对票据灭失后的权利保全和公示程序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可以请求公告的票据应当是可以背书的票据。有权请求公告的一方为直接遗失文书的人。票据持有人或者出票人的前手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遗失票据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暂停付款应持续至公告程序终止。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告内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即遗失票据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遗失票据的种类、票面价值、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姓名;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遗失文书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上公告,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设立地方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在交易所挂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时,应当出示所持票据,并声称对票据享有合法权利。同时,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查阅、辨认票据的公告。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不是申请人遗失的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债权人提交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票据的法定持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无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遗失票据无效,遗失票据的人可以根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第二百一十八条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恢复票据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通过上述文章的介绍,我相信你已经知道你的问题的答案了。如果有时你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欢迎你咨询鲁巴律师。com,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以专业知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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