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人 |
释义 |
1、 《合同法》还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 (1)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的交付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将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卖给承运人运输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三)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按照约定运输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依照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违反约定未能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由出卖人承担,不影响买方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本协议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什么是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承担是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不动产转让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但也适用于房地产转让 (I)交付原则: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在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如果货物被交付到门口,风险将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给买方;如果是门到门交货,风险在卖方交货时转移给买方;如果是托运,风险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当所有权证书交付给买方时,风险应转移给买方。在简单交付的情况下,风险应在合同生效时转移给买方。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原因迟延交付的。第148条:卖方有缺陷的履行。第144条道路货物贸易。第一百四十五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迟延提货另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的,不影响风险负担的转移(第一百四十七条)。如果买方承担风险负担,则不影响卖方的违约责任(第149条) (III)不要混淆。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人和财产所有人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这反映了交付原则和所有权原则的立法规则之间的差异。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头牛,并于6月1日交付。奶牛的工资是1800元。双方同意乙方在半年内每月支付300元。最后一次付款后,牛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因此,天牛在7月1日被闪电杀死。此时,风险负担属于B,但牛的真正主人是a。试销中的风险承担规则也值得注意 例如,甲方于5月20日向乙方交付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试销,试销期为两周。以下是一个分析如下的例子: (1)试用期内,风险由甲方承担(2)试用期满,乙方表示购买,后续风险由乙方承担(3)试用期满,乙方未作任何表示,(4)试用期满后,乙方表示不购买,甲方不立即收回,后续风险由甲方承担。 提示:试用期满后,乙方表示将购买(或不表示),双方将建立交易,此时将进行简单交付,因此将在此时点确定风险承担规则。在简单交付的情况下,通常会同时发生四种法律现象,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负担的转移。上述知识就是对“如何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人”问题的回答。如何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人取决于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标的物已经交付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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