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谁管理法院宣布的失踪人员的财产?有顺序限制吗 |
释义 |
由谁管理法院宣布的失踪人员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包括失踪人员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他的监护人是财产保管人。上述法律候选人的特征如下: (1)财产托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设立财产保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失踪人员的财产利益。因此,为了实现上述立法目的,财产托管人本身至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财产托管人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可以包括组织。根据现行立法,这里的组织没有具体说明其范围,但通常是财产所在的组织。(3)当失踪人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财产的当然保管人。一般认为,所谓监护是指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的监督和保护人被称为监护人。可以看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之前,监护人已经照顾到他们的财产权益。因此,从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来看,由监护人担任财产托管人更为合适。 (4)没有确定财产托管人的标准。一般来说,配偶应该是最适合近亲管理的人。失踪人员无配偶或者配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担任财产保管人的优先权有两个主要的排名标准: 一个是基于与失踪人员的密切关系 另一种是由代理人管理的管理能力 前一个排名标准的优点是更符合失踪人员的心理预期和判断日常生活经验;缺点是,与失踪人员关系最密切的人可能不是最有能力帮助失踪人员管理其财产并维持和增加其价值的人。第二级标准的优点是,管理能力最强的人担任财产保管人,这在客观上更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失踪人员财产的价值;缺点是,财产托管人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不一定与失踪人员有密切关系。财产托管人候选人的顺序主要是根据与失踪人员的密切关系而不是财产管理能力来确定的,主要原因是: (1)失踪人员财产托管人的顺序是根据与失踪人员的关系排名来确定的,这符合失踪人员对财产处置的心理预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当失踪人员无法自行管理财产时,他通常会基于信托选择将财产移交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根据《民法通则》中与失踪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名单,他们大多是血缘或婚姻关系的近亲。这是因为近亲在失踪人员财产管理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比其他基于血缘或婚姻的人更多 (3)与失踪人员关系密切的近亲对失踪人员财产的管理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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