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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利
释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对标准合同提供人的限制,以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标准合同的提供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标准合同条款和使用人义务的定义】规定的相应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另一方要求解释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且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订立格式条款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解释条款。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供应商使用标准条款合同排除其他方之间的重要权利或免除其主要义务,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交易习惯和以往经验,特别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法的规范目的,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谨慎适用。标准条款合同的解释
    

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中标准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标准条款又有非标准条款,且只有两个条款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标准条款,因为这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且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知识是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指《合同法》对标准合同提供方施加的限制,标准合同提供方需要遵守相应的义务。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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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