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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程序的期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除选民资格案件外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
    

引言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权益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民事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程序,一般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的法院审理某类案件的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程序也不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规定非常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类型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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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