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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地理标志商标海外抢注中保护自身利益?
释义

如何在地理标志商标的海外抢注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商标抢注,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布其无效
    

商标法第32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法保护和特殊法保护
    

特殊法的保护模式是通过特殊立法,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特别法模式积极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在历史上普遍发展了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重大。典型的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识别和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最初是根据《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建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如冒用虚假地理标志、虚假陈述等;然而,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或主动)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特殊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积极申请注册、使用和依法管理(主要通过认证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除英美法系国家外,德国和日本也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例如,除了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外,美国《兰厄姆法案》还以集团商标和认证商标的形式为合格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的表达,并在《商标法》中规定,地理标志误导性来源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地域代表性列为不正当竞争。同时,其商标法规定,仅代表地名的商标除非具有可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可注册符合条件的区域集团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知识产权国家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日本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制度的适用,明显转向了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保护范围大大超过了传统农产品(延伸到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甚至中华街、祭坛、温泉);截至2009年10月20日,日本许可证办公室已经审查了441个区域集团商标(地理标志)[3]
    

可以看出,受特别法或反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两种保护模式之间没有区别。关键是要符合各自的国情并能有效实施
    

总之,上述地理标志商标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尤为重要,他们自己的商标受到一定的保护。被他人登记的,必须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直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并立即向商标局提出质疑。因此,为了保护他们的产品,他们应该知道如何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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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