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的证明期 |
释义 |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举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限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站不住脚的,人民法院不得在审理中组织质证,也不得在采纳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训斥或者处以罚款。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为了确定在法庭上的争议点,规定证据,为了克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随时举证原则”时限规定的弊端,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说明其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证明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规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第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案件不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是否准予延长,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登录luba。com咨询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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