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
释义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或者书面记录中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表、碰撞地点、赔偿责任人等签字后立即离开现场,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当事人已经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按照记载交通事故的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没有车牌,(二)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与建筑物相撞的,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下列交通事故: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或者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二)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表、碰撞地点等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自行离开现场后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事故鉴定书,应当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署的书面交通事故记录。交通警察应当做好记录,由当事人签名,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制作事故鉴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鉴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事故确认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后,可以向当事人送达事故确认书: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签署事故确认书的;(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不成,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有关各方应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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