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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签署人与实际履行人不一致时,如何承担合同责任
释义

合同签署人与实际执行人不一致时如何承担合同责任,江西省(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信用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与被告赖协商,通过签署虚假的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大楼尚未完工,原告仅与赖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开发公司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前出具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贷款合同将4万元贷款直接转入开发公司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达成的抵押财产已被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因此无法登记抵押财产。由于管理不善,开发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下令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赖承担违约责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差异:
    

第一种意见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Lai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因是:虽然Lai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原告已根据合同直接将款项转移给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未将房地产出售给Lai。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合同是银行和开发公司之间实际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不是借款人。为了帮助开发公司获得贷款,他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如果他有过错,他应该对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当开发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时,Lai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Lai应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因是:为了帮助开发公司获得贷款,赖昌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并将该房屋用作抵押品,还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尽管两名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没有要求取消或变更合同,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虽然赖昌星不是真正的借款人,但合同是根据他的意愿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赖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贷款关系。至于赖和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的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赖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合同关系应通过判决终止,赖应承担偿还合同的责任。开发公司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编辑同意第二种意见。以上是相关答案。它主要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的合同,所以一切都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无论最终执行者是谁,都必须完成合同的履行。只要双方承认此事,影响不大,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鲁巴的相关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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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