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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签订补充协议
释义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以及如何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一些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订立合同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以实现经济利益互惠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之分,没有主从之分,没有秩序与秩序,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无论所有权性质如何,无论单位规模大小及其经济实力如何,其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和义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双方获得的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大致相当于其义务;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用对方财产,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横向调整和自由分配
    

合同双方必须充分协商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然后才能订立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区分民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独特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应当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自愿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同的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第一,签订合同是否自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自愿签订合同的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另一方;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不得违法;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如有争议,双方可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就有权自愿作出决定。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公平合理,并应大体平衡,强调一方的付款与另一方的付款相等,以及合同中责任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滥用权利,不欺诈,不以签订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在于公平原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符合商业伦理的要求。以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诚实守信,相互合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知并及时履行义务,防止信用损失,第三,合同终止后,双方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补充协议”或“补充协议”是指双方就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与现有合同有关。“补充协议”是通过协议补充现有合同中的漏洞。因此,现有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现有合同为主合同,“补充协议”为从属合同。作为主合同,现有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也不独立于“补充协议”的限制。相反,“补充协议”必须以现有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独立存在。虽然“补充协议”并非独立于主合同,但它本身也是一项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与主合同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只有当主合同生效,且由于质量和价格协议不一致或约定不明确而难以履行时,才能通过“协议”补充约定不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为达到签订主合同双方的目的,“协议补充”的内容应为主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包括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也就是说,主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达成协议;对于主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可通过“协议补充”予以明确。二者的目的都是履行主合同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主合同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则不存在“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以及《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有三条: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不明确,主合同也没有确定。主合同不成立,就不能生效,更不用说履行了。目前,没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先决条件。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必要条件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新协议”。如果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给予当事人“补充协议”。只有在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才能根据主合同的条款进行系统的解释,或根据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法之一可以补充m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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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1: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