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二审) |
释义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2007)佛星二中字第25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茂谋(化名李燕、李燕),1963年X月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XX,原魏城镇创珠区橡胶营业部。因此,他于2006年7月19日被拘留,同一天被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8月23日被捕。现被拘留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并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顺兴初字第009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诈骗票据,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诉讼,法院依法予以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4条,判决如下: 上诉人李某被允许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上诉,广东省(2007)顺兴初字第00936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主审法官黄*生 2007年6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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