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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间接证据最终确定并恢复了事件的真相
释义

间接证据规则的适用应优先于举证责任规则。间接证据应通过多种手段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高概率的证明标准,同时满足一致性的最低标准
    

案件
    

2011年6月30日,被告席XXX(18岁以下的事故发生时)与原告孙XX在电动自行车上相撞,导致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席XX完全对事故负责。原告要求被告席XXX及其父亲席XX、李XX和上海浦东**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赔偿17654.50元医疗费用。Li XX和**表示,他们与席XX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 < P> > P >浦东新区上海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席XX是否因这次交通事故而受到原告的损害。执行快速任务。法院调查了以下证据:1××快递快递方出庭作证,并将席XX介绍给Li XX快递;2、事件发生一个月后,原告的女儿在席上拍摄到了XXX仍在快递,他的电动汽车上携带着快递快车标志;3、事件发生后,席XX在调查记录中表示,他是**快递的快递员;4、原告的女儿说,事发后,一位姓李的男子,名叫席XX,在处理事故时多次与原告见面,付了1700元现金,这与Li XX的照片一致;5、席XX在法庭上说,他是XX党的一名快递员,由Li XX先生委托他快递,1700元现金由李XX支付。法院还前往**express进行现场调查。上述证据材料、各方陈述和法院调查核实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席XX在**快递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对原告造成损害,而**快递应承担雇主的相应责任。至于李某某与**快递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被告拒绝出庭,无法查明,应由两被告分别解决。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明确赔偿原告17654.50元(已支付1700元)
    

,**明确提出上诉,然后申请撤回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评论
    

快递员在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缺乏聘用程序,很难确定其身份。快递物流公司经常使用它来逃避责任。本案正确运用间接证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了事实。首先,它应该优先于举证责任规则的适用。本案被告席XXX没有直接证据,如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其他两被告否认双方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消极做法,即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为由,适用举证责任规则驳回申请。笔者认为,证明责任规则只有在事实经过多方努力仍处于不明真实状态时才适用。法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间接证据为依据,结合法律职业技能和日常生活经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具有很大的保密性,单独证明的能力较弱。仅本案涉及的每一项证据都只能证明本案主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只有将每种可能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清晰的证据链,并使其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裁判员才能形成“内在确定性”
    

第三,间接证据之间应达到一致性的最低标准。证据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佐证关系、一致性关系、非矛盾性关系和矛盾性关系。确认关系要求证据之间具有最高的一致性和一致性。一致性关系要求证据的证明方向基本一致。非矛盾关系是指证据之间没有相互支持,一个证据的存在不会使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更可能或不可能。证据中包含的矛盾或冲突信息的存在。构成证据链的每个间接证据至少可以指向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每个间接证据的存在都会使案件的主要事实更可能存在。本案中证据1至5,法院调查可以相互印证,指出被告席西程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被告人提供快件的主要事实
    >P>2。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基于单个间接证据本身的保密性和依赖性,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经过经验规则和逻辑推理,将一系列间接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综合运用演绎、归纳、推理、反证或排除等多种手段,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结论。结合本案,席XX案的调查记录是在事发后第一次作出的。与当事人在庭审中为各自的诉讼利益,经过事先准备和仔细考虑后所作的陈述相比,显然更加可信。此外,原告席的女儿拍摄的手机视频,与西安XXX完全是一次邂逅。当时席XX的工作状态基本上反映了他的日常工作状态,他的电动车上的快递部件上标着**快递的标志,大大增加了成为公司快递的可能性。此外,原告女儿的陈述证明李XX必须与席XX和***快递有关。否则,根据日常经验,没有必要解决事故,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结合法庭调查,席XX更可能是**Express < /P>>P>3。判决理由是法官依据逻辑规则和法律规范,根据当事人的论点和证据做出判决的推理过程。它是公开评估证据的重要方式。间接证据的接受和推理过程也是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应当在判决中予以公开。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间接证据清单,它构成最终裁决的依据;第二,各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以显示证据的相关性;第三,什么样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或结合起来证明一个共同的事实;四是论证如何结合上述间接证据证明本案整体的主要事实
    

案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645号,(2013)沪一中民三(民)中字第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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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