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死后,妻子应该独自还债吗 |
释义 |
2005年10月25日,周先生和丈夫签署了一份向王先生借款3万元的账单,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利息为3600元。然而,在签署该法案时,周和他的丈夫共同签发了一张3.36万元的欠条。贷款到期后,周的丈夫因病去世。王在庭审中表示,贷款到期后,周以4400元的价格冲销了一辆大运摩托车,以偿还部分债务。2008年春节前,周还了1000元。王先生未能向周先生索要余额,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向原告王某借款。经确认,被告周应及时归还。违约显然是不恰当的。关于原告提交的借据上的贷款金额为3.36万元的问题,原告在法庭上陈述,贷款的实际本金为3万元,一年期利息为3600元。它是在收集证据时形成的。由于原告的陈述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法院确认了此事。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以4400元的价格抵消了债务,被告偿还了1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出庭,原告的陈述对被告有利,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还款金额超过原告陈述的金额,可以从本判决确定的还款金额中扣除。因此,被告周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判决恢复对王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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