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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法庭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1)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应当检查检察官、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向诉讼参与人和听众宣读法庭规则,邀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列席,(二)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所等,(三)审判长应当公布案件来源、起诉理由和是否公开审理,(四)审判长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专家和翻译的姓名,并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其他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为成员、书记员、检察官、鉴定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辩护;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依法委托他人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向审判长申请询问证人、鉴定人,也可以请求审判长准许直接提问。庭审期间,当事人和辩护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5)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诉讼法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的,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庭审。申请回避的人当庭申请复议的,合议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宣布休庭,决定是否继续开庭。批准或者驳回撤回申请的决定和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公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总统也可以出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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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