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要约人是否按照要约中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特定方式,承兑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遵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这种请求方式在普通人眼中非常特殊,只要法律不禁止或客观上不可能,受要约人也必须遵守。例如,如果要约人限制以电报答复承诺,受要约人的书面答复将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但是,如果要约人只希望通过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方式,但没有规定自己是唯一的接受人,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中规定的方式更快地作出承诺。相反,如果受要约人使用的方法慢于要约的规定,则无效。 接受方式是指接受人向要约人发送接受通知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通过通知作出,但按照要约的惯例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验收成立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做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如果有响应时限,则规定的时限为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限,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交换信件和电报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为有效时间。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除承诺方式外,承诺时间对合同的成立也非常重要。合同条例规定,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承诺超过期限,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