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所包含内容的形式。双方协商一致的与合同修改有关的文件、电报、图表,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更复杂。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方便,易于区分责任。也便于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则应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常用的合同形式。第三,公证书公证书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形式,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公证,在签订合同时采用。公证机关一般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依据,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合同上加盖公证章予以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否则不得推翻合同。中国法律在合同公证中采用自愿原则。合同是否必须公证,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当事人要求必须经公证的,必须经公证,未经公证无效。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类型,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公证书证据效力或者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效力。第四,认证的形式。认证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国家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认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手段,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保证的作用是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保证也采用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认证的合同外,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证。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合同,在有认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审批形式。审批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形式。除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后成立合同外,合同及有关文件还应当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此类合同的生效不仅应具有一般合同的要素,还应具有两个特殊的要素: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合同审批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型合同的特殊要求。如果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的形式,当事人不能同意或要求国家批准。必须批准但未批准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同意,也不能认为他们已经订立了合同。这是合同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律形式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第六,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依法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采用登记的形式。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的形式。合同登记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第七,合同确认。合同确认是指当事人以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成立前,一方可以要求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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