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裁定的同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第四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开庭前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多、诉讼不便的案件 (三)法院认定的其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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