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多、诉讼不便的案件 (三)法院认定的其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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