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
释义 |
一,。一般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属地管辖权 特别属地管辖权是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规定了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代表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代表处所在地。“ 3.协议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是指争议各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4.缺席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作出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权 根据法律,“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提起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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