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第45条第1款和第46条,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主要情况有三种: 1。生效的法律条件尚未达到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从其规定。”。在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等程序是合同生效的法律特殊要求。本合同成立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本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时附加条件,具备有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在本款中,具有有效条件的当事人的协议是合同效力的一项特殊要求。本合同成立后,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条件得到满足之前,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有效期尚未届满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附加期限,有有效期的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在本条中,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求。本合同成立后,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本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意志的一致表达,合同的生效标志着合同对当事人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的订立尚未生效。它是从合同成立到合同生效的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致表达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由于法律或约定效力的特殊要素尚未实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的法律效力才不可能发生。当事人有权期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有消极义务等待有效期届满和有效条件的实现,或有积极义务通过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和其他程序。在特殊要素生效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除具有有效期的合同外,不确定是否能够实现有效的法律或约定的特殊要素,以及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合同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批准或者登记无效的,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财税函[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2009年“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判决对方当事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费用和实际损失,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的创新,扩大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对于有有效条件的情况,通过条件起草的方式设定与恶意方追求的合同效力意图直接相反的救济方式,但是,善意相对人没有被赋予人为追求最大利益的选择权。三、合同效力的要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这基本上是法律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标的不符合约定的,所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非自然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主体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存在应当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另一个要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作出的要约和承诺,是其独立真实意志的表达。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与其外在表现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两者可能不一致。本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中最重要的要素。该合同缺乏合法性,也没有补救的余地,这只能归因于充分的效力。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国家政策中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上述知识就是对“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问题的回答。在《合同法》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包括需要登记合同、有条件生效的合同、有期限的生效合同等。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寻求法律咨询,欢迎您咨询法律咨询网的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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