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任何撤销权的行使程序理论上,任何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都有更多的选择,因为其“任意性”,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然而,为了保持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当限制默示方法。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礼物的行为,不能推定为取消行为;对于赠与人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的有偿转让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不撤销行为。关键在于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是,可以推定他正在行使撤销权。如果不是,则不能认定为撤销行为,但应认定为预期违约。(2) 法定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因为法定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能任意撤销的合同,其行使的后果涉及返还礼品,应当明确的是,它们的行使方法只能明确地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不包括默示方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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