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
释义 |
1、 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满足解除条件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关系从一开始或仅到将来解除的行为。这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是指合同履行确有困难的现象,如果履行明显不公平,法院裁定合同应当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散相比,这种解散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法院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承认,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消除合同关系,不再履行合同,而不是通过双方的解除。因此,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以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为形式的民事责任。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终止具有追溯力,则合同从一开始就不会成立,合同终止前已履行的部分将具有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追溯效力,则合同的终止效力只会在将来破坏合同。合同终止前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当事人无需恢复原状。合同的终止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连续合同是指内容不能通过一次性付款完成的合同,只有在连续付款后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基本特征是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起着重要作用,总付款的内容取决于付款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水、电、气、热供应合同均为连续合同。连续合同的终止通常不具有追溯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只能延伸到未来(II)如果合同因一方原因终止,则双方的意愿,合同的终止是否具有追溯力,应充分尊重守约方的意见。如果合同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变化等)而终止,因为任何一方均不对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负责,在确定合同终止是否具有追溯效力时,应综合权衡双方的利益来确定无违约的合同终止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合同的履行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当双方均未能履行合同且合同效力提前终止时,是否追溯终止合同无关紧要。标的物不可分割的长期购销合同是连续合同,但由于标的物不可分割,本合同的解除一般具有追溯效力。当事人一方接受履行后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急需解除合同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追溯效力,为避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三、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形式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追溯效力的直接法律后果。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当事人收到的款项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付款人,使收款人有义务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具有不当得利返还的性质,因为一旦合同终止,它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由于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未订立,各方承担的原始付款将被取消,另一方因履行债务而收到的付款将无法律依据地受益,这与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有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恢复原状的范围是在原物存在时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的情况下,原物是可替代物的,因物品的个性不重要,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同类物;如果原始对象是不可替代的,则可以按该对象当时的价格返还。如果返还的物是能够产生果实的物,则应在原物的基础上返还果实(II)损失赔偿 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是对守约方的补救措施。合同一旦终止,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中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终止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从而使守约方摆脱了无意义的合同,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得到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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