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合同终止赔偿金 |
释义 |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经常发生破产、整顿法律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企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性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无故拖延或扣留工人工资,拒绝支付工人加班工资,并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应付给工人的工资,在雇主终止合同后,如果雇主未能按要求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应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必须按照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三、终止合同的生活津贴 当雇主提议终止国有企业和农民的合同雇员的合同时,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津贴。如果少于一年,则应计算并支付一年,最多12个月 计算和发放生活津贴的工资标准是指合同终止时工人的基本工资。如果工作时间少于一年,则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和支付 如果合同终止时对生活津贴或经济补偿有其他规定,则应在2001年10月6日以当地规定为准,2000年底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因此,根据《条例》第23条,国有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贴的做法也需要改变。2001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回函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题为《关于《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生活补助问题的批复》。它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生活补助的支付,如果有地方性规定,可以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地方性规定,则以该规定的废止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计算并支付劳动者至本条例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津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条例废止后企业聘用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还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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