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 |
释义 |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设置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合同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以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其签订或履行合同 合同欺诈有以下表现: 首先,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 为方便欺诈目的,欺诈者专门持有伪造或他人身份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招聘和培训员工。这些雇员进行欺诈。在整个欺诈过程中,真正的主谋从未出现过。因此,在合同欺诈案中,公司的销售人员或普通员工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隐藏在合法公司背后的策划人员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因为他们很少与受骗者直接接触。以合法公司的名义作弊可以降低作弊的风险,增加作弊手段的隐蔽性。更重要的是,这家公司甚至欺骗了它招聘的员工,而且情况非常糟糕 其次,那些回到原来业务的人经常被欺骗。 合同欺诈的形式公证和律师证人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法律证人形式。正是因为这两种形式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世人所熟知,骗子们才容易掌握这种心理,从而反映出他们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此时,受骗者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另一方违约,其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保障。这也使受骗者感到安心,完全相信受骗者,使受骗者多次骗走财产,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不断受骗。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犹豫不决的时候,只要使用这种方法,受骗者就会相信并被欺骗,虚张声势,甚至借用他人的财产以示实力,给予帮助,甚至贿赂受害单位负责人,骗取其信任,涂改、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实施合同欺诈的担保。犯罪分子或使用高科技手段伪造这些票据,这些票据足以伪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不易发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公发[2001]11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建会[200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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