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合同欺诈 |
释义 |
预防合同欺诈的常用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以定金为目的,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子关系迫使对方违约并“没收”定金。例如,合同规定双方应在某个月之前在江西交付和支付定金。然而,江西的地理范围非常大,在江西哪里进行贸易尚不清楚。这种合同不能履行。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有必要总结另一份详细的副本进行改进和解释。这一份就是所谓的分包合同。前者为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分包合同为准。鉴于这种情况,那些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的骗子故意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执行合同(分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时,说谎者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签订合同时获得的保证金。利用合同规范与图纸之间的矛盾进行欺诈。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保持一致。骗子经常在制造商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与制造商签订不符合图纸要求的合同;或利用合同签订时因粗心大意或缺乏常识,制造商未在合同和图纸上加盖十字章的漏洞,秘密更换加工图纸,使合同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和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标准不符,以此为借口骗取合同款、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中介服务的名义引入和签订虚假合同,以获取信息费。许多厂矿企业为了扩大业务往来,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介绍业务。骗子经常作为介绍人出现。他们通过虚假设立客户、虚假申报信息、虚假委托等方式与生产企业签订虚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以各种借口予以否认,以掩盖其违约和欺诈罪。双方串通与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他们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并共同损害制造商。骗子们事先勾结。一方假装是顾客,另一方假装是介绍人。首先,“介绍人”站出来找制造商,谎称客户需要加工某个产品,然后客户站出来与制造商签订加工供应合同。在制造商向“介绍人”支付信息费后,“客户”找到借口宣布合同无效,信息费被私下分配给了“介绍人”和“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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