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欺诈案件中雇主的知情权和工人的隐私权 |
释义 |
当工人申请工作或申请工作时,他应在什么范围内将自己的情况告知雇主?例如个人健康,婚姻状况,过去的不良行为等等,是否应该一一如实告知??这是一个如何平衡员工隐私和雇主知情权的问题。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李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李的职位是人事经理,月薪标准是10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代码是合同的补充。《员工法》规定,如果公司发现员工提供虚假证明,公司应在发现后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2008年6月,公司发现李的教育是虚假的,并在同一天发出通知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之后,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该公司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委员会裁定驳回李的上诉。李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教育公司声称李在申请期间提供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李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有权在不向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终止与李的劳动关系。李先生承认,他在受雇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是虚假的,但声称该学历证书不是他担任该职位的必要条件,他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一名工人,在与教育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学历。即使该职位不需要学历证书,根据李认可并遵守的《员工守则》的规定,李提供伪造学历,双方的劳动合同将终止。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李某要求公司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法院最终不会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官说: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雇员有欺诈行为时,雇主可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员工有争议,员工应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劳动者知道没有争议的,以用人单位发出终止通知的日期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用人单位只需在该日期前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发生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请求。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一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雇主的利益因雇员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害,雇员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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