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效力类型 |
释义 |
1、 有效合同是指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确定的原始和永久无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 1。通过欺诈和胁迫(此处应理解为政治和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指未指明的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即公共利益,可以恢复个人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A.双方未指明的利益;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关的私人利益(如“对工伤不承担责任”,此时,私人利益已超出私人范围)]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种类型,但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第58条的强制性规定不可避免地是无效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特定第三方的利益。然后,合同相对于特定第三方无效,例如,1。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进行预告登记,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方。此时,乙方可要求确认甲、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无效,如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优先权持有人的优先权受到损害,侵权人的行为可以确认为无效。 IV.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能力有限者(超过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签订合同的纯福利例外情况。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代表人(非授权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授权处置人处置他人财产的合同 v.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如批准、登记等),此类合同在批准和登记前尚未完全生效,但在批准和登记后将完全合法和有效 VI.可修改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1)双方的重大误解;(2) 明显不公平;(3) 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本合同的有效性由交易关系双方确定。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或生效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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