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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丘陵地区林地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期一致,为30年。承包期不得随意变更。“四面”林木承包期不得少于10年。承包期届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承包” 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此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是坚定不移的,给农民“放心”“承包林地和林木,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ere:林地承包期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不包括通过集体转让或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在省委《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民主决策的,要根据物权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林权证书,登记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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