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1) 不同的学科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者组织,即用人单位,对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2)主体的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除提供劳务外,工人还应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安排,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成为雇主的内部雇员。但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没有隶属属性,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独立平等的。(3)受试者待遇不同。除工资和报酬外,劳动关系中的工人还享有保险和福利;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领取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它是不完整的,不随市场供求直接变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规定为连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从劳动合同中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它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与市场的变化直接相关。(5)雇主有不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国家的干预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得通过协商改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也可以没有上述内容(6)不同的适用法律。劳动合同主要受民法和经济法的规制,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制。(7)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通常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自由确定。 (8)因违约而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因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的工资,同时拒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仅为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以不同方式处理纠纷,应先向劳动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是,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地位是不同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由控制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从属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导劳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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