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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劳保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任何劳动争议,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范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劳动争议的批复》(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首先依法督促双方签订、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妥善处理补充劳动合同、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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