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劳务派遣以其灵活用工、降低成本、转移风险等特点,在实践中被大量企业所采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用工与用工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现实。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动现实,形成“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复杂特殊形式。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互推诿,使工人蒙受损失。此外,法律法规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乏,增加了维护工人权利的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定,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涉及接收单位的,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实施后,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程序支持,但仍缺乏实质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连带责任制度,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实质性依据,将对劳务派遣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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