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发审[2001]14号)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原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雇主和雇员被视为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雇主仍有义务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