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释义

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①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h发生劳动争议
    

②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③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支付纠纷,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的问题“在各种情况下。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时限的规定。工资回收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同一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0: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