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员工在合同到期后离开公司,如果在合同到期时未续签合同,员工将获得补偿 |
释义 |
[案例] 2005年2月,李在北京一家公司申请了一份工作,并签署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同意李从事行政工作。月薪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头告知李某,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自然终止,无经济补偿。李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向她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因此,他与该公司进行了谈判。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比较] 无需更新《劳动法》,即可获得经济补偿:它仍然是空白。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例如,李的合同将于2月到期,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果他不续签合同,李只能离开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当劳动合同到期时,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计算半个月的工资。李先生已经工作了四年,但自《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这一新的薪酬计算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因此,李可以获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总计约4000元。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合同到期后不续约,工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单位在维持和改善待遇的同时与您续签合同,而您仍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则不会获得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提出与您续签合同(不低于原待遇),而您坚持不续签合同,您将得不到经济补偿 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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