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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举报违法行为的规定
释义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检举有功的给予奖励本条是关于组织或个人举报违反本法行为的权利的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举报违法行为的行为。报道是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权就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举报为专门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不仅有利于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也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施专门监督。实现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个人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很多,如提出建议、面对面批评或工作检查等。报告只是其中之一
    

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在线、面对面、,任命或其他方便的形式
    

报告权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报告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报告。举报人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是否行使举报权,由举报人本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不得强行、阻碍举报。(2) 选择报告接受机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不受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范围的限制。(3) 选择报告时间和报告方法。(4) 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5) 得到保护。对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举报人有权投诉和要求处理。(6) 损害赔偿权。(7) 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其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便于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控告和要求处理。(2) 促进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3) 通过举报,专门机构可以获得大量举报线索,有利于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督职责。(4) 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各地先后出台了《湖北省荆门市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措施:(1)在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贪污、挪用公款,情节重大的,按赃款总额和赃物价格变动的1%以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2) 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3) 举报其他错误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理的,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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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