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中国雇用外国人,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取决于该外国人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如果他没有获得就业许可证,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非法就业。根据《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外国人来华就业,是指未取得居留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聘用。《关于执行《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居民法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在中国就业,无论他们在中国的工作时间长短;如果与境外法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来自境外且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3个月(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境外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并按照《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申请职业签证、就业许可证、居留证。因此,《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办理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