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车合同纠纷案件 |
释义 |
原告:潘 被告:一家汽车租赁公司 案件: 2005年7月12日,潘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委托方为潘,代理人为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方为根据汽车租赁合同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天,潘先生向租车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说明车型为帕萨特,品牌为ae3545,代理期限为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6500元。图中显示车辆正常、完好、完整、有效 7月14日,租赁公司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和第三方责任险,潘向租赁公司支付了3110.02元的保险费。租赁公司收到车后,安装GPS,安装费用2760元,送车维修,更换B5压缩机、干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维修费用共计2880元。潘把车交给了租赁公司。一个月期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2880元,GPS安装费2760元,并于同年8月17日向潘支付租金860元,租赁公司与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移交了杨的ae3545帕萨特汽车和潘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双方签署的《汽车租赁登记交接表》载明:日行驶里程260公里,日租金400元,租赁期限4天。8月21日,杨在高速公路33公里+500米处驾驶汽车,汽车前部冒烟起火。经现场调查询问,确定起火点位于右前轮正上方的发动机罩内,火灾原因不明。公安局的火灾原因认定为:事故原因。潘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此他起诉一审法院判决: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潘的损失15.3万元。案件诉讼费5941元,由租车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租赁汽车的所有人必须与租赁汽车的名称一致经营者,非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所有未办理合法汽车租赁业务手续的车辆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从盘内某地租赁车辆对外租赁经营并从中获利,并以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的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殊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交通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扰乱了租赁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事实上,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其非法目的,合同应当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因火灾报废无法归还,租赁公司应给予潘某折扣补偿 如需相关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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