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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释义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济民二储字第548号原告**黄布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李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是一家专卖店的店主
    

委托代理人赵*文,**桃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9月20日提交法院受理。根据法律,代理法官王秀秀单独审判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翟、被告李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到庭。本案审理已结束
    

原告称,原告于2004年9月30日将其一间前厅“承包”给被告使用,为期两年,年合同费为******元,并同意“两年合同费必须一次性支付,使用前必须支付”。逾期的,按每天5‰罚款。逾期两个月的,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只需支付*******************************合同费,自欠款***元起已满一年。在多次要求被告不愿意付款后,法院现在被要求下令取消与被告签订的门面房“合同”,被告将归还其房屋
    

被告辩称:“合同”被告与原告签署协议,租赁期限为两年,“合同费”每年支付一次。“,如果合同规定该房屋每两年支付一次租金,原告如果只支付一年租金,则不能使用该房屋。因此,原告没有违反合同,原告无权要求终止合同和归还房屋。    

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本合同第2条中两年“合同费”中的“两”是原告后来私下添加的“合同费”一词,这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这在双方的合同中是空白的。本合同第十条中关于逾期支付“合同费”的约定是指第二年支付“合同费”。如果原告认为“合同费”每两年支付一次,就不会有逾期问题,因此合同中约定“合同费”应每年支付一次,而不是每两年支付一次。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该证据是2005年签署的,双方的合同版本不同,两年的“合同款”每年支付一次。“二”字写在“年”字之前,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二”字。因此,原告的合同应每年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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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