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案件 |
释义 |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委托人批准,在委托人代理权以外或者在委托人代理权终止后,不得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委托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批准。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取消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案例】**为拓展业务,推广瓷砖,公司干部罗祖三于1993年12月18日受命在苏州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仓库。罗祖三从**公司运来价值20多万元的瓷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在此期间,罗祖三通过房东的介绍,结识了刚刚成立的苏州**雕刻有限公司(一家私营企业)的负责人陈玉。双方就合资经营和销售瓷砖进行了谈判。在征求**公司的指示后,他们没有获得同意。在陈玉玉的介绍下,罗祖三还会见了苏州**贸易公司的承包商贾长龙。双方进行了业务谈判。由于**公司要求现金销售,业务未完成。1994年1月29日,罗祖三准备回九江过年。考虑到苏州春节期间会有签约客户要求送货,他委托陈宇保管并帮助送货。然而,陈*宇和贾*龙避开了**公司和罗祖三,以苏州**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贸易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于1994年2月3日至5日从罗祖三租用的仓库运输了价值101836.25元的各种规格瓷砖。苏州**贸易公司只支付了陈晓宇28500元,陈晓宇用这笔钱创办了公司。原告**瓷砖有限公司因代理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祖三、陈玉宇和第三人苏州**贸易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陈宇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销售瓷砖协议》是在被告陈宇超越其代理权时签订的,因此该协议依法无效。此外,双方均知道,本协议标的物瓷砖归原告所有,由被告罗祖三保管。因此,双方在返还标的物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罗祖三未经授权将仓库钥匙交给了陈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和规定。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没有超出代理权。由企业内部处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陈宇与第三方苏州**贸易公司签订的《瓷质瓷砖委托销售协议》无效。2.第三方苏州**贸易公司应返还原告价值101836.25元的瓷砖,并承担9783.9元的利息损失。被告陈瑜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被告罗祖三是原告企业的员工,其玩忽职守行为,原告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处理。本案诉讼费用为7500元,4000元由被告陈玉生承担,3500元由第三方苏州**贸易公司承担。[点评]本案是因超越代理权而引发的纠纷。被告陈宇受罗祖三委托保管和协助交付货物,即陈宇的代理权是保管货物和交付货物,其他行为必须经被授权方批准。与第三方苏州**贸易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明显超出了代理权限。代理没有证实。第三方苏州**贸易公司曾与被告罗祖三洽谈业务,并知道罗祖三来苏州是为了执行原告委托的业务,第三方认识被告陈玉和知道陈玉没有代理权以佣金方式销售瓷砖。至于被告罗祖三,未经授权将仓库钥匙交给他人保管,并要求他人保管货物,属于失职行为,不属于分公司。法院不处理此事是适当的。本案发生在《合同法》生效之前,因此当时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现在,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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