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车找工作”是劳动合同还是合同 |
释义 |
“带车求职”是劳动合同或合同合同 合同合同是指承包商按照订购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购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查等 当工人开车申请工作时,是为了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合同,并且可以在购买车辆后建立劳动合同,李去a公司申请工作。双方同意李使用自己的车辆并担任司机,为a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后来,双方就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分歧: 在本案中,李的“用车找工作”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一些分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来处理此类争议。李是一名工人,租车单位(a公司)是雇主 第二种意见是,应使用工作合同来处理此类争议。李和A公司应被视为承包商和订购方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意见认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合同,或复合合同,这是一份以租车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 评论和分析: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开车求职”,与a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除双方主体外,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双方明确表示,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租赁车辆和提供劳务。然而,除此之外,该公司的工资单上没有李的名字。a公司除支付公司工资系统外,还支付李先生的租车费和汽车修理费,公司不对李先生进行劳动考核。可见,双方之间不存在个人依附、行政隶属的劳动合同关系 2。李“开车申请工作”,未与a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工作合同是指承包商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客户根据客户要求支付报酬的合同。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承包人必须交付一定的工程产品,并对工程产品承担缺陷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Li主要提供车辆来完成某些驾驶任务,但不需要提供某些特定的工作结果。因此,认为李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承包商,订购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它属于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这是经济快速变化下的一种新型合同法律关系。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复合合同,即以租赁车辆和提供一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可以参照租赁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定,采用公平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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