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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解释4
释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4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无管辖权为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通知双方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果经审查发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接受,且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则应接受第2条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仲裁裁决决定,如果仲裁裁决未规定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或非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接受仲裁裁决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仲裁裁决经审查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予受理,但应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合议庭经过对当事人的阅读、调查、询问,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支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话,他们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P > >第5条<(P)> P。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雇员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安排从原雇主到新雇主工作”:(I)雇员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雇主变更为新雇主(2)用人单位以组织聘任或者聘任的形式调动劳动者。(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而调动劳动者的;(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5)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不同意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资标准,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请求,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后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我方已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求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支持n竞业禁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11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以书面形式发生的,但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治安良好习惯,当事人主张:第十二条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通知劳动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补正有关手续的除外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营业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4、
     < P>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未经依法取得劳动证书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香港< < A/>特别行政区> < <澳门> < A> >特别行政区> < <台湾> >地区签订内地与内地签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就业证的劳动者,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当事人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在中国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如果在中国建立ish与中国雇主的雇佣关系
    

第十五条本解释实施前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发生冲突,自本解释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适用于劳动争议本解释实施后尚未终审的未决案件;本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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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