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释义

判决依据如果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通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则无论所签署合同的名称是“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
    

均无法律效力(生于1961年5月12日)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900元,支付期限为20年,即李*格年满61岁,被保险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均为李*格本人。康宁人寿保险人第4条第2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e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支付死亡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支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900元保险费。2004年6月22日,李格因脑出血死亡。同月29日,李格的丈夫郭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30日为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3万元在2005年6月29日,郭*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份保险付款协议,其中规定:“郭*周同意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万元保险金。本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因此,保险公司向郭*周支付了2万元现金。2006年11月22日,郭*周和他的三个儿子郭*清(生于1977年9月14日),郭*清(1979年4月17日出生)和郭*然(1983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李格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公司。李格遇险后,被告应根据合同支付保险费。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其以协议形式终止了李格与李格之间的保险合同,并就保险金的支付金额达成了协议并履行了协议。该协议为>无效合同,且证据无效且无证明力。因此,被告的辩护不受支持。因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格与他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终止,并且存在以下情况:e不应支付或少付保险费,被告应全额支付保险费。因此,决定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原告郭*周、郭*清、郭*清、郭*润支付保险费3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
    

评估分析
    

为了正确处理本案,我们需要澄清三个焦点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是违约
    

首先,李格是一个具有充分ci的人vil在她去世前的身份。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这是她的真实意图。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李*格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拒绝李*格发生事故后,履行赔偿义务,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康宁人寿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身体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七、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恢复)之日起180天内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李*格于2003年1月6日投保,于2004年6月22日病逝,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80天病逝,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1 10: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