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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爱情拯救协议是无效的合同
释义

人身安全权不仅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让渡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双方约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前免除责任的,属于无效合同。【案例】2005年4月12日,高某从河南省的一家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河南拖拉机。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将车开到河南省内乡县石港镇国英村石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从驾驶座上摔下,落地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河南省的销售公司和拖拉机制造商(以下简称生产公司)要求赔偿。两家公司都拒绝赔偿,理由是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同意从爱的角度提供帮助。2005年4月23日,制片公司委托张某和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抢救协议”,其中规定:“协议双方承认,2005年4月15日下午6点,高某驾驶他购买的玉罗红色拖拉机到内乡县石港镇石营村为石家集团拉砖时,由于路面不平,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操作不规范,突然将车头和拖车折叠起来,导致高的死亡。这起事故与拖拉机产品的质量无关。为了感谢高先生使用他的产品,救助方从爱的角度向他的家人提供了经济援助。援助金额为四万二千八百元整。如果事实刊登在报纸和杂志上,受援方必须给予许可,否则受援方将根据违约情况将救济金退还给救助方。“后来,制作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5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检测鉴定站对现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检测和技术鉴定事故现场和拖拉机。经鉴定,方向盘脱落的原因是转向轴与轮辐连接点焊接强度不足导致断裂,导致方向盘脱落。因此,死者家属f2006年3月9日,我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97637.62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销售公司申请增加制作公司参与e作为第三方提起诉讼,并辩称事故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制作公司回应诉讼,认为1.另外,他是第三方是错误的,因为方向盘是河南省的一家产品公司(以下简称产品公司)制造时,应通知产品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协议,认定事故原因为道路和驾驶技术,与产品质量无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如果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则不接受生产和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造成死亡的,作为产品销售商的销售公司和作为生产商的生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公司提出,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关于不当驾驶的论点,没有证据支持。至于生产公司的要求为了将产品公司添加为第三方,法院认为,作为产品生产商的生产公司与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请求。至于生产公司提出的已达成协议的建议与死者家属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确认事故是由道路原因和非熟练驾驶技能造成的,与质量无关。制作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尽管双方都认为事故是由道路原因和非熟练驾驶技能造成的,但这与质量无关与协议中的产品质量无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专业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公司对其自身质量负责,没有证据支持索赔,因此无法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由于双方签署的协议,ied已到期。但**制作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35000元可作为已支付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决定:1.制作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9617.03元安(含已付35000元)2.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送达后,三名诉讼参与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估】在本案审理中,为“救助协议”“制片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协议的效力达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免费礼品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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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