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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包括保管人)的行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营业场所、柜台、窗户出租给他人居住、办公、生产(储存)经营或者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四条公民,本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土地管理局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房屋租赁登记;榆中县、高栏县、永登县、红谷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本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出租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所有权房屋,可以与原房屋销售单位同时补足差价后出租第九条临时房屋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临时房屋使用年限,不得转租、出借。租赁期内因城市建设拆迁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产权不明,证书不完整
    

2。有争议的所有权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获得共有人的同意。这是一座非法建筑。它不符合安全标准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了该财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和设施。租赁目的
    

4。租赁期限
    

5。租金和交付方式
    

6。负责房屋维修
    

7。转租协议。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部分或全部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应根据本规则,以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为依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原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并按照原合同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1。合同条款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12条、第13条重新签订租赁、转让、转租合同的,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根据本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证书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续期。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证书:
    

1。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书
    

出租委托房屋时,应当提交委托保管人的租赁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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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6:17